为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现将“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公布如下:
一、定义
本规程所称“商转公”或“商转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下统称为“长株潭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且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现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已办结,申请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所购住房为长沙市、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的,还需借款申请人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办理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缴存职工的,需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
1.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
2.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为我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或一次性补足6个月缴存金额,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且承诺申请办理住房贷款后会正常缴存的。
(三)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无高额负债、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结清,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结,且能正常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五)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商转公”或“商转组”所在区(县、市)无其他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其他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下同)。
(六)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原件(由公积金中心提供);
2.身份证复印件(含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抵押人);
3.户口簿复印件(含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口登记页);
4.婚姻状况材料复印件(含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5.还款账户复印件:为借款申请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湖南银行任一一类借记(储蓄)卡;
6.提供商业住房贷款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契税和税收申报表和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结清后补充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
7.异地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和近半年的缴存明细原件(可亮码可办获取);
8.采取“带押转贷”方式办理“商转公”或“商转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还需提供商业银行加盖公章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或《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意书》原件。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经公积金中心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无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贷款申请。湘潭市住房的,准备所需材料向住房所在地对应的公积金中心下辖的管理部(下同)提出“商转公”或“商转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长沙市、株洲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原则上向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缴存地对应的管理部提出“商转公”或“商转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申请;向其他管理提出申请的,根据通办要求同样需受理。
第二步,贷款录入。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录入系统。
第三步,贷款审批。完成贷款初审和复审。
第四步,反馈审批结果。审批完后,打印借款合同,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借款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
第五步,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
自筹或担保垫资结清银行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需先结清银行住房贷款,注销原抵押后,再持银行住房贷款结清证明,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到对应管理部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通过担保公司垫资或“带押转贷”结清银行贷款,无需先结清银行住房贷款。
第六步,贷款发放。
· 自筹资金结清银行贷款的,贷款金额划拨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 通过担保公司垫资结清银行贷款的,贷款金额划拨至担保公司账户;
· 采取“带押转贷”形式的,贷款金额划拨至商业贷款银行,结清银行贷款的差额部分需在公积金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按银行要求补充到位。
第七步,贷后管理
通过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或信息共享平台核实贷款结清或提前还款情况。
五、办理时限
需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结后,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前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到贷款发放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公积金中心资金紧张,放款轮候除外),非公积金中心原因超过六个月未发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宣布贷款作废;如需办理,需按政策规定重新申请。
六、其他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起后,公积金中心完成贷款审批,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偿还部分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本金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金额),公积金中心办理第二顺位抵押人后,将审批通过金额拨付给借款申请人;通过“带押转贷”形式办理“商转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直接划拨至商业银行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偿还部分银行住房贷款(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金额)。
(二)加强风险防控。考虑到房价下降、房屋折旧等因素,需对“商转公”或“商转组”住房重新评估金额,再根据评估后的金额和原房屋总价取低后核定房屋价值,再根据核定后的房屋价值来审批贷款。对还贷期间,存在不良记录的,要审慎审批。
(三)试办长沙、株洲二手房贷款。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长沙、株洲两市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可在湘潭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七、咨询电话
0731-12329
八、注意事项
•请仔细阅读本规程,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且需关注公积金中心最新贷款政策。
•公积金中心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有不实,将取消贷款资格。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公积金中心。
九、附件
1.《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2.《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同意书》
附件1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行客户 ,身份证号码 ,因购买 ( )(房屋地址)的房屋,在我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贷款账号为: 。我行同意该笔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该笔商业住房贷款所抵押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指定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至我行账户,专门用于偿还该笔商业住房贷款。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账如需备注,请填写:
我行承诺收到商转公贷款资金后,及时督促借款人补足差额部分,并在 3 个工作日内结清该笔商业住房贷款。我行承诺该笔商业贷款结清后 10 日内,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同 意 书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行客户 ,身份证号码 ,因购买 ( )(房屋地址)的房屋,在我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贷款账号为: 。我行同意该笔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贷款”),同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该笔商业住房贷款所抵押房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并指定商转公贷款资金转至我行账户,专门用于偿还该笔商业住房贷款。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账如需备注,请填写:
我行承诺收到商转组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后,3 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该客户上述商业住房贷款,未结清部分仍按我行相关规定按月偿还。我行承诺该笔商业贷款结清后 10 日内,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