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最高和最低缴存标准,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2024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确定(如有政策变动,按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二、缴存基数的调整
单位应及时统计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从每年1月起调整缴存基数:
1.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动的,根据变动后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并从当年1月进行补缴。
2.单位可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开通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的,可直接登录网上服务大厅进行调整。
三、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规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确保缴存基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统计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瞒报或漏报,更不得将非工资性收入计入工资总额。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