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wz.xtzfgjj.org.cn 发布时间:2026-08-04 14:04

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2026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的通知》(潭金管办〔2026〕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统计工资总额,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最高和最低缴存标准,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2026年度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的通知》(潭金管办〔2026〕1号)确定,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32744元,最低为2200元;对应月缴存额最高为7858元,最低为220元,以上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缴存基数的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工作。

  2.各缴存单位可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管理部柜台申请办理,开通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的,可直接登录网上服务大厅进行调整。

  三、有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前,应对本单位及单位名下职工的信息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完善和确认,单位或职工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各缴存单位应如实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时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3.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