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椐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潭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现就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基础数据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和基础数据核定工作,自
二、审核范围
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户缴存的所有单位。
三、审核内容
(一)基本信息
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机构类型、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专管员姓名和电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第一代15位居民身份证或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并汇总报中心进行修改。)
(二)缴存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劳务派遣制员工或合同制员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额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五)月缴存额
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方最高不得超过1220元,双方合计不得超过2440元;单方最低不得少于60元,双方合计不得低于120元。中央、省属驻潭单位参照省会长沙的标准,单方最高不得超过1527元,双方合计不得超过3054元。
四、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自带U盘到中心营业大厅或各管理部拷取本单位全部职工的信息数据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批量修改表》,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将有误的职工信息或身份证升位信息汇总填入职工批量信息修改表,将电子表格、盖有单位公章的职工批量信息修改表、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同交与中心批量修改信息。
(三)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一式两份,报中心(县域单位报所在地管理部)审核。
(四)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准予调整基数的,单位自2013年1月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汇缴。
五、需提供的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代码证、《2012年劳动工资统计表》、《2012年度会计报表费用支出明细表》、《2012年12月职工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年审核定表》、《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批量修改表》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后,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单位应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月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以及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市中心(含管理部)将停办职工贷款等相关业务。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