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wz.xtzfgjj.org.cn 发布时间:2022-06-10 15:25

问:《湘潭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制定了《办法》。《办法》将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范围,以助力解决该类群体的住房需求。

问:《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分别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范围、缴存方式、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问:哪些人员可以参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已在我市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仍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业转移人口、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问: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问:自愿缴存的缴存起始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规定。

缴存起始年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不得补缴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近年度湘潭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至24%。

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逢角、逢分进元。

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问: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后,在本市购买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

1.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且申请贷款后不得降低月缴存额;

3.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

4.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 ×正常缴存时间系数}计算,账户余额是指提取后的缴存余额;借款人未来可缴存月数是指贷款审批时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月数,超过240个月按240个月计算;根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办法》,在相应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模式下,正常缴存时间系数如果大于“流动性调节系数”,则取较小的流动性调节系数,用于替代正常缴存时间系数来计算贷款额度。正常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正常缴存时间

正常缴存时间系数

1年以上不满2年

0.5

2年以上不满3年

0.6

3年以上不满5年

0.8

5年以上

1

5.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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