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信息公开要有制度建设,要有领导分管、人员落实。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中心主任任组长,中心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任组员。下设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科室、管理部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各科室(管理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管理部)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规范性政策文件;
(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公告》;
(四)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五)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预决算公开;
(六)中心及各科室工作职责;
(七)办事流程;
(八)服务承诺包括“四责四诺”;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及时公布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事项;
(十一)“四带头六公开”内容;
(十二)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方式
(一)编印宣传手册、宣传折页;
(二)通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z.xtzfgjj.org.cn/index.htm);
(三)通过湘潭市政府门户网“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栏目和“办事服务”栏目;
(四)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名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公众媒体;
(六)设立告示栏;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中心各职能部门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中心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二)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政府公开信息目录。
(三)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中心外网和市电子政务办。
(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接待查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五)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六)根据需要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和总结工作。
(七)信息公开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要做到“一事一审”。
(八)信息公开的内容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公开要遵守流程的各个环节;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九)信息公开要建立台账登记,要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第九条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中心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中心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十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职责以及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示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