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征信市场秩序,强化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源头管控,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使用“征信”“信用评级”字样,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示如下:
一、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4号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有关规定,未经人民银行依法许可或备案的经营主体,不得擅自从事征信、信用评级等业务。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征信”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三、请未实际开展征信、信用评级业务,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征信”“信用评级”字样的经营主体,尽快到登记机关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删除“征信”“信用评级”字样,或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避免对金融消费者造成误导。
四、请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甄别,注意核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的经营资质,选择取得合法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获取征信、信用评级服务,切实维护自身权益。